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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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457910.53元及违约金(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以3677201.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以735440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11031603.9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1470880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457910.53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 二、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函费24274.75元; 三、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当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权属于被告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南川工业园区融鑫路10号、西宁市城中区融鑫路10号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不动产权属证明:宁房权证城中区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西经南国用(2011)第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权证明:青(2018)南川工业园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07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83元,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远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海豪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465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远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海豪物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