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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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信用卡本金299967.88元、利息50786.86元、滞纳金86660.41元,合计437415.15元(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 二、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