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49718.71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张茹支付垫付款2843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茹负担647元,原告***负担151元,被告张茹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赔偿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