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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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级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89442.11元、利息7864.2元(已扣除已归还利息)及罚息(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约定的罚息利率月利率15.3‰和结息方式计收);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3.36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