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科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泉州市宝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科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宝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0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6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 二、被告厦门科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宝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1元,由被告厦门科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