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泰安瑞泰纤维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Z1805LN15691085号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利息1383662.50元、罚息7975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Z1904LN15621622号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9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7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利、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泰安瑞泰纤维素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38.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银宝食品有限公司、肥城市龙祥纺织有限公司、泰安瑞泰纤维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