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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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涉县宇恒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黎城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9017.25元。 二、原告在得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元。 三、被告***、被告***、被告涉县宇恒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负担619.5元,被告***负担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