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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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瑞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000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110000元,从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元,合计12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从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4729.2元[60%×(12866元-10000元+115016元-11000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鉴定费193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3670元;原告***负担1135元,被告***、***负担113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