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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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苏州工业园区舜园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贷款本金151914.19元,支付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740.9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063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三、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中的贷款本金151914.19元、律师费106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诉讼费572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其中,受理费360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向本院交纳,公告费750元直接支付原告)。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在被告常熟市梅李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0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