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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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天津良力达物流有限公司 弘骏(香河)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弘骏(香河)石材有限公司石材损失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弘骏(香河)石材有限公司石材损失费、公估费共计790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弘骏(香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