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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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佳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安徽佳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