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货款574851元;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如下:1.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止;2.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3.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止;4.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5.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止;6.以51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7.以6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8.以8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止;9.以10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10.以119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11.以13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12.以57485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598元,减半收取计即7299元,由原告宾阳恒兴饲料有限公司负担486元,由被告***负担6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