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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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国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人民币24054.1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人民币64024.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人民币24562.6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应向原告***赔付人民币263.4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承担764元,由被告***承担2055元,由被告***承担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