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荣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24%计算,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全部清偿止)。 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垫付)由上述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