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
新疆百家价格评估事务所
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各项财产损失108352.55元;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对其中的车辆修理费23570元、施救费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蒙阴支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4元,邮寄费480元,合计4444元,由原告新疆深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由被告***负担2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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