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葫芦岛市立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立业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守渤、杨中成工程款20081元、质量保证金14880元,合计34961元。同时自2020年3月2日起,以2008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葫芦岛市立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守渤、杨中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杨洪涛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43元,由被告杨洪涛承担;反诉费524元,由反诉原告杨洪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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