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雨韩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60万元;并承担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按月利率0.36%计算当金利息和按月综合服务费率1.94%计算综合服务费;从2019年3月6日起至付清当金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二、被告***、李雨韩支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对被告***、李雨韩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宏声大道87号(金科.天湖小镇)9幢1-负1跃1-2号住宅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4元,减半收取5717元,由被告***、李雨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