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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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中净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真美包装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十一栋生产楼GMP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书面文件为依据将其施工工程交付给原告真美包装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由原告在收到工程后七日内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二、被告深圳市中净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真美包装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租赁费、物业费损失1169370元;

三、驳回原告真美包装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净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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