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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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丽庄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3执18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丽庄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陈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37427.40元及利息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陈思林负担案件受理费368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陈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陈思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487.11元,扣除案件诉讼费3687元、执行费1961.41元,申请执行人绍兴丽庄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受偿57838.70元。 2021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绍兴丽庄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陈思林就剩余款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绍兴丽庄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588.70元作结,款限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款清案结;被执行人陈思林对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陈思林未按期足额支付,则申请执行人绍兴丽庄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仍按原民事判决书执行。 二、诉讼费3687元、执行费1961.41元,由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楚超纺织有限公司、陈思林负担。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11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1)浙0603执1817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