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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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凌惠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909720.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4月30日止,利息以本金22909720.6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12.75基点(一个基点为0.01%)计算;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2909720.63元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拖欠利息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12.75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再加收50%计算;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广州凌惠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对被告***提供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紫云山庄金合欢路12号、2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州凌惠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对被告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紫云山庄金合欢路20号、2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广州凌惠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凌惠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6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负担50元,被告广州凌惠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述古堂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9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