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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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成兴轴承有限公司 玉山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即:“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饶市成兴轴承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235,010.1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9元,由上诉人上饶市成兴轴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