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纵横燃气管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522.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承担1400元,***承担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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