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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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龙湖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阴市金剑塑料粉末有限公司支付16万元及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西安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龙湖众鑫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阴市金剑塑料粉末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龙湖众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金剑塑料粉末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