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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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市昌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联合物业管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吉0302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 二、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14.52万元及利息(以114.5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长春市昌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55元由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7元,由原告***、***负担65,7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市昌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