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保全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5民初2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荣,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9)鲁0705民初22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山东省潍坊XX支行账户16×××59的银行存款326400.5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山东省潍坊XX支行账户16×××59的银行存款326400.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童金凤 人民陪审员马爱珠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永永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