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欠付租赁费96698元。

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退还钢管接头203个。

四、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96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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