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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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毅铭股权转让余款9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股权转让余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毅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毅铭负担10345元,由被告***负担4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