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 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款573750元; 二、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73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成车损失86700元; 四、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取走物料(详见本判决附件); 五、驳回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997元(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5073元(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天津科林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1380元(已交纳),由北京轻客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6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