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31执107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山西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张晓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7177101286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82.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虎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贾鹏辉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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