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31执107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山西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张晓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7177101286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82.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虎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贾鹏辉 |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