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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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东中储海盈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合肥众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肥众鼎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3079999.84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21日,利息为76964.77元,罚息为409958.5元,复利为3939.38元;从2019年1月22日起,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肥众鼎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肥众鼎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公证费3000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肥众鼎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五、被告合肥众鼎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有权对编号为D18041654971的电子仓单项下的财产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919元,由被告合肥众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