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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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5487111.2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在未付款6626896.82元范围内向***承担支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775元,由***负担130815元,由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0元,由***负担28140元,由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955元,由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9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