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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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丹阳市永凯五金有限公司 江苏烨鑫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皓然车业有限公司 江苏晨宇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晨宇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19年10月2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5999886.83元、逾期利息257627.66元、复利4396.08元、合计6261910.57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晨宇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丹阳市永凯五金有限公司、江苏烨鑫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晨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皓然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晨宇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江苏晨宇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律师代理费及按农商行高流借字[2016]第(40479)号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25元,由被告江苏晨宇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永凯五金有限公司、江苏烨鑫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晨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皓然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