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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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 汕头岳惠正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61425.6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1095.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鉴定费281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04元、鉴定费39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85元、鉴定费1319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69元、鉴定费1097元。案件受理费1458元、鉴定费2810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685元、鉴定费1319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569元、鉴定费1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