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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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于2021年2月7日解除;

二、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设计费542504.6元,并从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武汉轻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9元,由被告负担4600元,原告负担3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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