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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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608元; 四、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7.52元,减半收取3753.76元,由***负担2119.41元,***负担163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上诉人***负担258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