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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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8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8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被上诉人唐山清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的租金10193398.9元以及吊车使用费2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462元,由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541元,由上诉人唐山清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592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93.79元,由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4393.79元,由上诉人唐山清一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