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三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群邦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淄博博珏联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分别在各自未出资的80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淄博天邦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的6400000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15元,由原告山东华易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741元,由被告***、***、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42674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中通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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