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柴油款213293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4元,被告***负担4499元,原告***负担1765元。诉讼保全费2175元,被告***负担1586元,原告***负担58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20-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