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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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067,596.68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07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5元,共计70,4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24元,被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