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扶沟县支行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6716.36元、2、误工费4977.4元、3、护理费5130.74元、4、交通费820元,合计17644.5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的医疗费299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均汇入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扶沟县支行,账号62×××24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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