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日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2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截止2019年6月30日的租金等费用共计793066.42元; 三、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物钢管接头1272个;逾期不能退还部分,则按钢管接头8元/个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未退还的租赁物,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钢管接头0.03元/个/天)继续计付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违约金158000元; 五、驳回原告库尔勒鑫悦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8.40元,由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新疆中和阗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支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