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

二、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所欠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的租金1125203.59元(暂时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上下车费7830.28元、维修保养费1225.11元,共计1134258.98元;

三、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未退还租赁物资的后续租金(或物资使用费,以未退还的钢管62354.4米、十字扣件42269套、直接扣件3977套、活动扣件930套、顶托2384套、钢管接头700个为基数,按照钢管0.015元/米、扣件0.012元/套、顶托0.05元/套、钢管接头0.02元/个的日租金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退还钢管62354.4米、十字扣件42269套、直接扣件3977套、活动扣件930套、顶托2384套、钢管接头700个,逾期未退还部分,则由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按照钢管15元/米、十字扣件5元/套、直接扣件6元/套、活动扣件6元/套、顶托15元/套、钢管接头5元/个的赔偿标准向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计付材料赔偿款;

五、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违约金220000元;

六、驳回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8.51元,由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垫交,由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措施5000元,由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垫交4820元,由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余款180元,限被告陕西省兴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否则,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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