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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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272619485.73元及罚息(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2619485.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计算);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辽宁省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大东港区的设备,详见附表一)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进出口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001元,由国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