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鲁山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8312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被告景串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