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立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323执112号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陕西立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165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立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立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2.02元(暂自2020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自2020年7月23日起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00元; 三、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44。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