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远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远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2080元,支付截至2018年12月13日利息197341.9元、复利12857.97元,共计1352279.87元,并支付罚息(以1142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和复利(以19734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

二、被告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确认原告许昌远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在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6971元,由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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