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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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吉木萨尔县赛孚运输有限公司 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5278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91.84元,减半收取3445.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