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健元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沭阳正中新材料有限公司 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健元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鼎盛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104160元及利息(以104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2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2元,由被告山东健元春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3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