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焦作市卓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81民初134号

原告:焦作市卓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小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怀,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卫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焦作市卓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车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卓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卓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飞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乐

书记员何医博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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