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1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民和堂医药有限公司
民权县人民医院
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
商丘百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含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246.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砀山县兴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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